送达公告
哈尔滨航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贵林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乳劳人仲案字〔2026〕第344号),现已审理完结,依法裁决:一、被申请人哈尔滨航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贵林医疗费1172.1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999.20元和劳动能力鉴定查体费用431.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乳山市深圳路108-7号乳山市民服务中心二楼203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9日